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李欣颕被 上訴 人 李欣儒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