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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 訴 人 黃業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若郎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若郎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