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張簡金寶
張慶敏張文麗張華育即張立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襄如
張少觀張瓊文張秀芬張承熙張瑪莉上 訴 人 張明宙視同上訴人 高張兆錦
張正敏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僅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聲明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