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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張簡金寶

張慶敏張文麗張華育即張立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襄如

張少觀張瓊文張秀芬張承熙張瑪莉上 訴 人 張明宙視同上訴人 高張兆錦

張正敏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僅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聲明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