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王惠婷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複 代理人 曹晉嘉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被 告 呂怡玫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王惠婷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複 代理人 曹晉嘉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被 告 呂怡玫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