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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被 告 李景美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