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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抗 告 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