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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姬修被 告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心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3,9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是以,原告既未補正,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