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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明月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奕安

送達代收人 陳薇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上訴人即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並於115年1月28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73,8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本件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以下四捨五入),故應應提起上訴時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加雯附表一編號 地號 起訴時(民國112年)被上訴人主張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112年7月19日裁定附表)(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民國114年5月21日變更聲明主張占用位置、面積(平方公尺) 民國114年5月21日擴張訴之聲明或追加時,應加計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①起訴請求返還土地聲明價額為: 385×28,300= 10,895,500 ②不併計此部分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A) 29.47 ①請求返還土地擴張聲明部分價額為:(386.4-385)× 30,200=42,280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1.4×5300×5%×2)+ (1.4×5100×5%×2)+ (1.4×5400×5%×1)+ (1.4×5400×5%×180/365) =2,020 上揭①+②=44,300 ①請求返還土地聲明部分價額為:10,895,500+42,280 =10.937,780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1.4×5300×2%×2)+ (1.4×5100×2%×2)+ (1.4×5400×2%×1)+ (1.4×5400×2%×180/365) =809 上揭①+②=10,938,589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B) 121.04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C) 60.82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E) 45.63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G) 129.44 以上合計 386.4 2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①起訴請求返還土地聲明價額為: 156.29×28,300=4,423,007 ②不併計此部分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F) 18.86 為訴之聲明減縮 請求返還土地聲明部分價額為:155.48×28,300 =4.400,084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H) 136.62 以上合計 155.48 3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①起訴請求返還土地聲明價額為: 265×28,300= 7,499,500 ②不併計此部分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D) 0.94 ①請求返還土地擴張聲明部分原判決附圖三即095500號圖(C)部分價額為: 2.22×30,200=67,044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2.22×5300×5%×640/365)+ (2.22×5100×5%×2)+ (2.22×5400×5%×1)+ (2.22×5400×5%×180/365) =3,059 上揭①+②=70,103 ①請求返還土地聲明部分價額為: (263.6-2.22)×28,300+67,044 =7.464,098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2.22×5300×2%×640/365)+ (2.22×5100×2%×2)+ (2.22×5400×2%×1)+ (2.22×5400×2%×180/365) =1,224 上揭①+②=7,465,322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I) 2.96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J) 187.96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M) 2.5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N) 8.81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O) 58.21 原判決附圖三即 095500號圖(C)2.22 以上合計 263.6 4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①起訴請求返還土地聲明價額為: 52×2000= 104,000 ②不併計此部分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K) 33.29 ①請求返還土地擴張聲明部分價額為: (204.9-52)×2,100= 321,090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152.9×360×5%×640/365)+ (152.9×360×5%×2)+ (152.9×380×5%×1)+ (152.9×380×5%×180/365) =14,668 上揭①+②=335,758 ①請求返還土地聲明部分價額為: 104,000+321,090 = 425,090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152.9×360×2%×640/3652)+ (152.9×360×2%×2)+ (152.9×380×2%×1)+ (152.9×380×2%×180/365) =5,868 上揭①+②=430,958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L) 0.02 原判決附圖一即017700圖(P) 127.12 原判決附圖三即095500號圖(B) 44.47 以上合計 204.9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①起訴請求返還土地聲明價額為: 240×28300= 6,792,000 ②不併計此部分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原判決附圖二即 017600號圖(A) 134.45 ①請求返還土地擴張聲明部分價額為: (268.79-240)×30,200= 869,458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28.79×5300×5%×2)+ (28.79×5100×5%×2)+ (28.79×5400×5%×1)+ (28.79×5400×5%×180/365)=41,547 上揭①+②=911,005 ①請求返還土地聲明部分價額為: 6,792,000+869,458 = 7,661,458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28.79×5300×2%×2)+ (28.79×5100×2%×2)+ (28.79×5400×2%×1)+ (28.79×5400×2%×180/365)=16,618 上揭①+②=7,678,076 原判決附圖二即 017600號圖(B) 97.33 原判決附圖二即 017600號圖(C) 22.78 原判決附圖二即 017600號圖(D) 14.23 以上合計 268.79 6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原判決附圖三即095500號圖(B) 121.97 ①請求返還土地追加聲明部分價額為: 121.97×2,100= 256,137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121.97×360×5%×640/365)+ (121.97×360×5%×2)+ (121.97×380×5%×1)+ (121.97×380×5%×180/365)=11,701 上揭①+②=267,838 ①請求返還土地追加聲明部分價額為: 121.97×2,100= 256,137 ②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 (121.97×360×2%×640/365)+ (121.97×360×2%×2)+ (121.97×380×2%×1)+ (121.97×380×2%×180/365)=4,680 上揭①+②=260,817 合計 29,714,007 1,629,004 31,173,846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