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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加定

黃薰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騰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國被 告 陳玠年

陳俊傑

鄭惠文蘇翠華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蘇逸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4年4月30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騰耀國際有限公司(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將北投區奇岩段一小段10840建號(下稱系爭建物)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E部分之外牆窗戶拆除,並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所示回復為鋼筋混凝土牆面及回填土之原狀,而將上開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㈡被告陳玠年(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將系爭建物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D、J部分之外牆窗戶拆除,並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所示回復為鋼筋混凝土牆面及回填土之原狀,而將上開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㈢被告陳俊傑(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將系爭建物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C、I部分之外牆窗戶拆除,並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所示回復為鋼筋混凝土牆面及回填土之原狀,而將上開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㈣被告鄭惠文(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將系爭建物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B、H部分之外牆窗戶拆除,並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所示回復為鋼筋混凝土牆面及回填土之原狀,而將上開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㈤被告蘇翠華(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將系爭建物如原審判決附圖二所示A、G部分之外牆窗戶拆除,及將如附圖二所示F部分之外牆及靠近車庫牆面之透明玻璃拉門牆面拆除,並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所示回復為鋼筋混凝土牆面及回填土之原狀,而將上開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是本件上訴人聲明即係請求被上訴人將以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所示A、B、C、D、E、F、G、H、I、J之定著物(下稱系爭定著物)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系爭定著物拆除並回復原狀,而系爭定著物所占用面積如附表所示「占用面積」欄所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112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如附表「112公告現值」欄所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土地公告現值線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卷第1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1,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95,43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座落地號土地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112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8.54+7.14+7.20+7.20+14.82+13.19+23.54+16.20+16.07+16.20=130.1 87,100元 130.1平方公尺×87,100元=11,331,710元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