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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瑩瑩

劉婷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珍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6,112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