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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林玥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萬7,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