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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顏嘉宏

顏世金

顏連德

顏文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被 告 陳忠慶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法定代理人 吳岳羽訴訟代理人 曾唯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18行關於「1,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