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胡政達即樊楚才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樊乃誠即樊楚才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正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