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 訴 人 臺北市士林公教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仁被上訴人 陳立人
吳少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527元(計算式:92,177元+159,600元+72,300元+63,450元=387,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