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海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志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9萬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