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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黃肇英

黃子珍被 上訴 人 楊惟超

楊琇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等致其土地增加之利益,依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為新臺幣(下同)600萬7,073元,爰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600萬7,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