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 告 胡雪紅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被 告 李育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六日以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北投字第一六三一一0號設定以被告為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肆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前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字第163110號設定以被告為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5年3月30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已確定,兩造因系爭抵押權爭議,於108年3月11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㈠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於1,100萬元範圍存在;㈡伊與伊配偶即訴外人陳恒逸願連帶給付該1,100萬元,給付方式為分別於108年5月11日、同年6月11日、同年7月11日給付30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伊已依上開約定如數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1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移調字第129號調解筆錄、同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36號調解程序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3紙為憑(見本院卷第24至40頁),並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確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對於原告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有妨害,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非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新民 三 130 2,000 00000分之522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面 積 附 屬建 物 1 30889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鋼筋混泥土造12層樓房 第1層: 52.56 合計: 52.56 平台: 7.32 地下層: 339.00 00000分之412 2 30890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鋼筋混泥土造12層樓房 第2層: 52.56 電梯樓梯間: 6.31 合計: 58.87 陽台: 7.32 全部 3 3089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鋼筋混泥土造12層樓房 第3層: 52.56 電梯樓梯間: 6.31 合計: 58.87 陽台: 7.32 全部 4 30910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鋼筋混泥土造12層樓房 第2層: 72.16 電梯樓梯間: 8.8 合計: 80.96 陽台: 8.68 花台: 0.99 雨遮: 2.1 全部 5 3091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鋼筋混泥土造12層樓房 第3層: 72.16 電梯樓梯間: 8.8 合計: 80.96 陽台: 8.68 花台: 0.99 雨遮: 2.1 全部 6 30918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門 牌房屋地 下層 鋼筋混泥土造12層樓房 地下層: 928.34 合計: 928.34 3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