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玉星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被 告 城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被 告 泓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被 告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昱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