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福明上列上訴人謝福明與被上訴人吳富登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謝福明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謝福明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謝福明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