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吳翊正被 上訴人 鄭蔡桂
鄭明媚鄭明芳鄭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51,203元(計算式:2,418,067元+2,379,428元+2,374,280元+2,379,428元=9,551,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