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吳翊正被 上訴人 鄭蔡桂

鄭明媚鄭明芳鄭明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上訴狀中所陳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