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范椒媛被 上訴人 黃盟凱
范貴玲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拾陸萬零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