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57號聲 請 人 A01關 係 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A02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會同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補正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請註明陳報案號為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37號,融股)。

二、出售不動產的部分:

(一)預計出售價格為何,該售價是否符合市價行情,如果低於市價(例如土地低於公告現值),則原因為何,又為何以該價格出售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提出事證證明。

(二)出售後所得價金之用途為何、售得之款項將匯入相對人名下的哪一個金融帳戶?

(三)如已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請陳報該契約書影本。

(四)請說明相對人最近1年之收入來源及金額、有無負債或他人代墊費用情形、平均每月花費、所花費項目,如有相關單據(如收據、發票或購買證明等),應一併提出影本。

(五)請寄送聲請狀(應包含處分不動產之附表)的電子檔至電子信箱(000000000icial.gov.tw),並請註明案號。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監護人,為籌措相對人的生活費用,爰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等語。

二、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據此,受監護宣告人(舊稱受禁治產宣告人)之監護人,應與法院選任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若未陳報,監護人僅能為管理行為,而不得處分。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33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已經依職權調取前開事件之卷宗及裁定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

(二)惟聲請人迄未會同關係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先與關係人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後,始得聲請許可處分財產,爰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又財產清冊必須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核對後,在其上為簽名或蓋章,如果之後提出的財產清冊上,僅有監護人的簽名或蓋章,而沒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還是會被法院認為補正不合法,而駁回本件聲請。

(三)為明瞭聲請人處分財產之必要性,請以書狀陳明其餘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將可能會認為無准許處分財產之必要性,而駁回聲請

四、如果對本裁定內容有疑問,可詢問附錄所示單位以尋求協助。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錄:可提供協助之機構

(一)現代婦女基金會駐本院之家暴暨家事事件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02)00000000,分機1103、1136】。 (二)本院訴訟輔導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單一窗口服務台: ⒈提供「程序事項」的法律諮詢。 ⒉有律師到院、到署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每日有限制時段及名額)。 (三)本院訴訟輔導科:(02)00000000,分機1135、1143、1546。 (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諮詢或申請律師扶助(請上官網預約或致電洽詢): ⒈士林分會: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2,(02)00000000。 ⒉台北分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02)00000000。 ⒊新北分會: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02)00000000。 (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區市○路0號,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 00-0000-0000)轉以下各分機號碼人民團體科1604、社會救助科1609、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停車證專線1553、1560、1561;其他1617、6964、老人福利科6966~6968、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1622、兒童及少年福利科6972~6974、社會工作科1633 (六)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樓、4樓、22樓及25樓,直撥1999(新北市境內使用) 或 00-00000000。 (七)以上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