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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553號聲 請 人 A001非訟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A001代為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A03(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表所示不動產。

變賣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於台北富邦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24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A03之監護人,A03因罹患惡性腫瘤,並於安養中心遭人霸凌受有傷害,故為籌措A03醫療費用及將來生活所需,有處分其名下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簡稱系爭不動產)之必要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第一建經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料更改或補發通知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出院病歷摘要、第一建經土地買賣契約書、A03受傷照片數張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109頁、第143至153頁、第233至237頁、第269至287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且聲請人已會同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2開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見前開卷宗第96至102頁),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即非無據。又審酌系爭不動產為A03因繼承而取得,但均與他人共有,且持分均未過半,難以獨立處分,考量A03患有腦性麻痺、智能障礙,現又因罹患惡性腫瘤需長期治療,可見聲請人稱A03之醫療照護所費不貲非虛,而A03名下又無其他財產足以支應,堪認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以應未來醫療及生活所需,是本院因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處分其財產之必要,洵屬有據,爰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A03所有系爭不動產。又為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管理行為,爰併予諭知處分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A03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 1,322 45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618 45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699 45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21 45分之1 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21 45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73 390分之1 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5 390分之1 8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592 390分之1 9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81 390分之1 10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36 40分之1 1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484 15分之2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631 45分之1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71 90分之1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266 45分之1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1 45分之1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4 45分之1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13 45分之1 1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97 45分之1 19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203 45分之1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