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558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A02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2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1份、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9、59頁)。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點呼其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可回答自己的名字、知道現在何處,且可為簡單數學加減等情,此有本院114年8月20日之非訟筆錄附卷可稽;並參酌國防醫院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吳永富為精神鑑定,其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有妄想、幻聽、干擾、怪異行為及自傷行為、胡亂金錢消費、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服藥及回診順從性差、病識感不佳,仍有幻聽、怪異、對醫療處置及金錢管理有固著行為及功能退化,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此有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至81頁),足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顯有不足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選定輔助人部分:㈠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應受輔助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
㈡審酌相對人未婚、未生育子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對
其生活習慣及病症有相當了解,相對人亦表示:同意由母親協助我處理生活事務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91頁)可證,可知兩造間有良好之信賴及情感關係,爰選定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以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五、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均應經輔助人同意:㈠依民法第15條之2條文內容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
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惟為保護其權益,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第1款至第6款之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且為免此上揭列舉之法律行為有掛一漏萬之虞,故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指定受輔助宣告人為上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
㈡聲請人另主張略以:請引用法院例稿為限制,另請限制相對
人只能開立5個金融機構帳戶、申辦1個手機門號、每月月租費限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單筆消費1萬元、分期付款消費總額達2萬元,仍需經過同意,另每月贈與不得超過2,000元,每年合計不得超過2萬4,000元等語,相對人亦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93頁)。本件相對人之理解、判斷能力較一般人為弱,確已影響其之財務判斷能力,審酌相對人生活需要情形、理解程度、過往消費情形,爰裁定增列如附表所示行為之事項,均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相對人權利。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受輔助宣告人為下列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為票據行為。 8 開立超過5個金融機構帳戶。 9 申辦超過1個的手機、行動電話門號或網際網路付款的帳號、辦理前開門號、帳號所生的月租費超過1,500元的部分,均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為有效。 10 單次購買超過1萬元之生活用品、休閒娛樂(含用品及勞務)、交通(含機具及勞務)、社交及進修補習(含教材、書籍、上課等)等。如單次購買金額未達1萬元,但在第1筆消費時起算至168小時內,購買金額累積超過1萬元,超過之部分仍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為有效。 11 以信用卡、現金卡或其他方式(如銀行扣款,舉例但不限)申辦分期付款,而給付總額超過2萬元。如單次辦理分期付款之總額未達2萬元,但在辦理第1筆分期付款消費時起算至168小時內,繼續辦理分期付款致總額超過2萬元,超過之部分仍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為有效。 12 每月贈與或捐款金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如以信用卡、現金卡或其他方式(如銀行扣款,舉例但不限)辦理定期捐贈,而捐贈總額在一年超過2萬4,000元的部分。上開超過的部分,均須經輔助人同意始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