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59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