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黃魏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固據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聲請程序費用,惟未說明破產財團之內容,致本院無法正確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一、破產財團之內容(應詳載聲請人之現存財產,如:現金、股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及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被保險人個人勞保投保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如下內容,如無下列財產,應併予陳報「無」:㈠不動產部分,應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有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有動產部分,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有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四、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債務金額、債務性質,若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等,若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債務金額、債務性質、清償或執行情形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若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