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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9號破 產 人 莊評州破產管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建州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破產程序。

本件應由周添財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破產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源森,後變更為陳建州,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金英,後變更為周添財等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可稽,而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上開債權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為債權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破產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