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暉前1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被上訴人 嚴文君
桂可珍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森
王家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暉前1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被上訴人 嚴文君
桂可珍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森
王家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