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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暉前1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被上訴人 嚴文君

桂可珍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森

王家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履行租約等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