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 訴 人 林凡軒被上訴人 曾川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惟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之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尚待釐清之處,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