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黃聖傑法定代理人 黃毅銘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上 訴 人 鄭O凱(原名鄭O恒)
鄭O亮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視同上訴人 戴文豪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光吾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