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邱健銘被上訴人 李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臨時演員,上訴人先後於刑事判決附表二、三(下稱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三所載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具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字及不實言論,貶損被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上訴人又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14時31分許、14時32分許,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發通告群組」內,傳送:「前年426不強…濫訴誣告經紀人歡姐…歡姐在北院民事庭當他性騷擾犯被告方的(證人),結果沒給付給歡姐證人出席車馬費NT600…經紀公司扣下426不強的通告費…有夠可惡又帶不出場面的426」等語,並張貼被上訴人之照片及載有「乙○」姓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通知書照片(其上編輯「性騷擾」之文字)之方式(下稱系爭12月16日發言)侵害被上訴人名譽,致被上訴人受有精神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另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5日起(見附民卷第3頁)至同年7月31日期間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但主文漏未諭知),未據被上訴人不服,業已確定,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否認其為附表二、三留言及系爭12月16日發言所載「Jimmy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秋哥100」等暱稱之人。依據刑事卷内被上訴人所提證據與真正line截圖比較,一般line動態截圖其上方會顯示「貼文」、「照片、影片」、上方下端會顯示「讚」「留言」,下方留言區只會顯示「說些什麼吧」而不會有留言者之大頭貼顯示,但被上訴人所提之證據,其截圖上方並無顯示「貼文」、「照片、影片」、上方下端亦無顯示「讚」「留言」,而僅顯示「留言」,且下方留言區竟有留言者之大頭貼顯示,且其上顯有影印之陰影。另截圖甚或發現上方之「Jimmy」亦消失、亦有同樣的截圖,卻突然於下方出現日期,有同樣的内容卻係完全不同之截圖架構。且相同之截圖,竟有留言數顯然不同之明顯造假情事。退而言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然被上訴人並未就其人格權受損害乙事舉證,是以被上訴人之請求顯屬無理由。又被上訴人請求附表二編號1.⑴⑵部分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附表二、三及系爭12月16日發言,侵害其名譽等語。上訴人則以前揭情詞,否認其為發言之人等語置辯。經查:

1.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及於111年12月16日,在附表二、三所示LINE群組或在其LINE個人動態頁面,以暱稱「Jimmy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甲○○100Jimmy秋哥ㄗㄢˋ」或「秋哥100」等發表如附表二、三行為欄所示之文字及系爭12月16日發言,業據被上訴人於刑事偵查中提出對話內容截圖為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6490號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941號卷、111年度他字第2792號卷、111年度他字第3945號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7107號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對屬實。另有證人劉堯泓、鍾振盛、莊明智於檢察官偵查時或被上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第18780號偵卷第29頁至30頁、第91至92頁、本院卷第230頁至247頁)。又上訴人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作證承認其LINE暱稱有用「Jimmy秋哥」乙節,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審理時查證屬實。而上訴人因發表附表二、三及系爭12月16日發言,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50號判決有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亦有判決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3頁至28頁、本院卷第128頁至151頁)。是綜合上開說明,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可採。

2.上訴人雖否認上開對話形式真正,辯稱對話內容截圖經變造編輯等語,並提出一般LINE動態截圖、截圖比較圖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200頁至216頁)。另聲請傳喚證人許鈺翎、盧彥旭,及請求將上開被上訴人提出對話內容之截圖原始檔案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證據是否有經變造編輯。然查,上訴人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已對上開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對話內容截圖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卷第204頁至214頁、第310頁至320頁、第506頁至520頁),其復於本件審理時再事否認,應屬卸責之詞,自無可採。另證人盧彥旭曾於111年6月29日偵查中證稱「稱群組內Jimmy秋哥之人是甲○○」(見本院卷第170頁),可認盧彥旭前已證述明確。而證人許鈺翎已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證述稱(問:「JIMMY 秋哥」是何人?)「他是臨時演員,就是甲○○。」(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卷第451頁至502頁)。可認許鈺翎就其所見所聞已證述明確。此外,上訴人亦自陳其有短暫2週或1個月用JIMMY秋哥的暱名(見本院卷第226頁)。本件基於上開理由,認事證明確,自無再鑑定對話內容之截圖有無經變造編輯,以及傳喚證人許鈺翎、盧彥旭之必要。

㈢、附表二、三及系爭12月16日發言文字內容依社會一般通念,乃屬貶抑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帶有鄙視、不屑之意味,均在貶抑被上訴人道德形象、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使被上訴人難堪,而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有何性騷擾、共諜之行為,此外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確有上開行為,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前揭行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被上訴人因而受有精神上損害,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有理由。

㈣、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審酌上訴人為二專畢業,職業為臨時演員,被上訴人則係大學畢業、職業為臨時演員,及兩造之收入狀況,分別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資料及上訴人提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本院卷第60頁至87頁、第94頁至100頁),以及被上訴人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佐(見本院卷第394頁至400頁)。另斟酌上訴人前揭不法侵害行為之動機及案發當時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侵害名譽權行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20萬元,應屬適當

㈤、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就附表二編號1⑴⑵之留言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係於110年3月26日在「撿垃圾除敗類」群組發言,而被上訴人並非該群組之成員,自無法認為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張貼發言時即知悉該發言內容。被上訴人稱其係在110年6月、7月間因訴外人劉佳龍截圖傳給訴外人簡浚浩,簡浚浩再傳送給他,他始知悉乙節,非有違常情,應屬可信。本件被上訴人係於112年4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有該狀上本院收章狀可佐(見附民卷第3頁),是以難認被上訴人就附表二編號1⑴⑵之留言,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已罹於時效。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自無可採。

㈥、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則上訴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4月25日(見附民卷第3頁)起負遲延責任,被上訴人請求自112年8月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可。

㈦、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請求權基礎,既有理由,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即無庸再探究,附此說明。

四、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判決,依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黃筠雅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刑事判決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行為 備註 1 ⑴110年3月26日1時29分許 ⑵同日2時33分許至12時26分許 ⑴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撿垃圾除敗類」群組內傳送:「乙○ 性騷擾犯」等語。 ⑵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上開群組內,傳送:「乙○自己承認連國安局都認為他可能是426共諜被抓去士林國安局嚴刑逼供」、「@喵喵別亂拉426共諜揪共匪出通告啊不然連妳也會被國安局抓去調查是否通敵+通共」、「...他被國安局找去懷疑是"共諜"關我屁事!是他自己要到處不老實的說謊亂唬爛自己的真實家世出身背景,明明是426中國人,在中國出生,受共產黨思想教育長大的。居然敢虛偽不實填寫出生地(台灣)」,@Josh @劉茫&烏龍茶(打抱不平守護者)我們一堆人被這個背骨仔害的"太絕"才是事實耶~連經紀人Q0 Vita,歡姐,施敏,…連二手臨演仲介紫矮猴都被他假正義牽扯的為自保舉發迷姦強姦女生都在法院,地檢署,警分局有案筆錄在列耶。不是我秋哥在這裡造謠亂鬼扯的」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583號(110年9月6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1586號(110年9月22日提告) 2 110年8月24日13時25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刊登:「打到嚇的拉屎~害吳宗憲捂嘴嫌臭」等語,並張貼乙○之照片(於該照片上圈記乙○)。 111年度偵字第8365號(111年1月20日提告) 3 110年12月19日12時31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乙○照片,並刊登:「喂~你在幹什麼 426」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4 110年12月24日19時46分許前某時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內含乙○照片(其上編輯文字「圈內垃圾人物」),並刊登:「...圈內四大垃圾」等文字之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5 110年12月31日16時3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乙○照片,並刊登:「426你這垃圾與莊頭通姦犯一個樣的憨懶想法...」、「...426你的娘炮樣眉_毛....」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6 111年4月25日14時52分許前某時 以「秋哥100...」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漢媽2通告群」群組內 ,張貼乙○照片,並於其上加註「426不強」之文字;另刊登乙○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潤」之對話紀錄擷圖(於該暱稱旁註記乙○姓名,張貼簡浚浩及劉佳龍之照片),並於下方傳送訊息:(標註「研研經紀人」)「妳要小心注意這個笨鎖集團」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4號(111年8月27日提告)

刑事判決附表三:

編號 案號 時間 行為 1 112年度偵字第12430號(111年6月27日提告) ⑴110年12月30日12時4分許 ⑵111年1月7日11時3分許 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 VOOM頁面上,刊登: ⑴「有人收通姦犯NT1500狗腿跑腿費,整天只會呆呆的當低端人口的憨懶造謠應聲蟲,426真是沒出息!臭名滿天下」,並張貼乙○之照片。 ⑵「@劉佳龍 有個莊頭勃不起的不知在亂爽什麼樣~聽說他得了AIDS+梅毒(他自己以前po過,是從他愛嫖的阮玉娟那裡得來的...還有菜花3朵,每週都要特別從桃園來台北X醫院治療=真噁心~矽厂ㄜ」等語,並張貼乙○之照片。 2 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111年11月25日提告) ⑴111年8月12日16時24分許 ⑵111年8月12日17時7分許 ⑶111年8月12日23時28分許 ⑷111年8月14日22時15分許 ⑸111年8月18日20時4分許 ⑹111年8月28日23時41分許 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乙○(潤)真4不二6的ㄅ一ㄠˇ~」等語。 ⑵「...被426不強告...」等語及載有「乙○」姓名之案件傳票照片。 ⑶ 「超級巨星(源)...」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含有乙○之聚餐照片,並於其上標註「圈內垃圾人物」之文字,於該照片下方傳送訊息稱:「對啊4大垃圾」)及「認證 V」等語。 ⑷「@潤...你這個低端人口的黑名單...」等語。 ⑸「@潤...被你拿露鳥照嚇的...」等語。 ⑹「我李...虫曾經為了官司需要,找好友簡..昊作偽證,與...建...一起去大陸嫖妓...」、「@乙○...426」等語。 3 112年度偵字第11124號(112年2月21日提告) ⑴111年8月21日1時46分許 ⑵111年8月21日18時17分許 ⑶111年8月22日5時13分許 ⑷111年8月24日12時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426不弓虽他被檢察官起訴的“偽造成書“是偽造什麼文書?偽造幾件文書來“濫訴誣告”啊?」等語,並張貼含有乙○姓名之111年1月24日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函之照片。 ⑵「乙○...憨懶...426」等語,並張貼乙○之劇照。 ⑶「426是拿這個對Yvonne那2位女同學性騷擾對吧~俺到時候要找10個人來做證426性騷擾+妨害風化+妨害俺名譽」等語,並張貼之其前與乙○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乙○頭像)。 ⑷「這個人怎麼這樣呢?要跟你那在美國花錢買認養的假老北講,國安局齣過去到時候2個都以共諜抓起來~剁...426」等語,並張貼含有乙○照片及「(潤)乙○」文字之對話紀錄擷圖。 4 112年度偵字第11142號(112年2月22日提告) ⑴111年8月22日9時52分許 ⑵111年8月23日23時2分許 ⑶111年8月25日14時29分許 ⑷111年8月27日2時2分許、16時25分許 ⑸111年8月30日18時18分許 ⑹111年8月30日23時25分許 ⑺111年8月31日11時38分許 ⑻111年8月31日16時31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於乙○留言下方,標註↑)「426...有夠ㄅ一ㄠˇ的喔」等語。 ⑵(標註乙○通訊軟體LINE帳號「@潤喂~請說明一下好嗎?請打手去踢館被騙?...這種事也只有426不強這種共產黨教育下培養來作風的才做的來...*舉發矮子猴違反性侵犯法【 就是'強姦"民女啦!】」等語,並張貼之其前與乙○間(顯示乙○頭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⑶「426不強要你滾回中國去通姦,去嫖啦」等語;(標註乙○通訊軟體LINE帳號「@潤..426不強」等語,並張貼將乙○LINE帳號顯示為「不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⑷「@北瓜宴空行宏/簡浚浩你去中和找426他老背時問清楚一下他老背是426 親生-父親嗎?(還是從中國偷渡去韓國→USA的低端人口?為何426自稱在台灣出生...且國安局清查426...」」、「誰?誰?@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跟你講莊頭北在中國廣東珠海找蓮花路街沒婊子陪火包,常常假猴幹完一炮或只是帶回去火包房後~連洗澎澎都還沒洗…站壁妓女就她的雞頭電話-來就喊說要走了...」等語,並張貼乙○之劇照。 ⑸「@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426 製作造假-偽造文書己被法宫戳破啦!... 426不弓虽」等語。 ⑹「娘炮就娘炮"還再議同一個截圖還告2個不同人…就等著被誣告吧!」等語,並張貼乙○含有「大家可以繼續罵426背骨強娘炮了喔!去一千次一萬次再議檢察官還是不會屌426的啦!...李弱去吃屎吧!」等語。 ⑺「@潤要是恁老北真是共諜...怎還讓賤貨去上法庭,給賤人去亂講胡說八道。以007自居的賤屌,拜託多長點狗腦袋,不要人呆眼瞎腦中風,完全一個遺傳樣!秋憨懶嫖妓嫖傻了嗎你個傻屌!」等語。 ⑻「426...426不弓虽」等語,並張貼乙○之照片。 5 112年度偵字第11129號(112年3月5日提告) ⑴111年9月5日15時59分許 ⑵111年9月5日16時23分許 ⑶111年9月6日11時46分許 ⑷111年9月6日15時8分許 ⑸111年9月6日17時22分許 ⑹112年9月11日11時53分許 ⑺112年9月12日12時38分許 ⑻112年9月19日4時52分許 ⑼112年9月19日7時4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4不二六不弓虽...@josh @高子珉 @劉佳龍 @喵喵@Andy Lu (盧)@周陳漢 @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之文字,並張貼「臨演遭罵像十大槍擊要犯 怒提告」之網頁新聞擷圖,並於其上編輯「這新聞是指乙○」等語。 ⑵「@josh @高子珉 @Andy LU(處)@鐘振盛...+426上新聞」等語,並張貼網頁新聞擷圖,並於其上編輯「乙○」之文字。 ⑶「@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請426 ...426 說 ...」等語,並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 ⑷「@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請426 ...426 說 ...等語,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沒屁用」之文字。 ⑸「@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426 ...就讓個426在那裡裝大款...426 你就是吸毒_跳跳等級的爛咖一個啦@josh @喵喵 @周陳漢@陳奕顯@鐘振盛@劉佳龍@郃歡@烏龍茶@打抱不年守護者)」等語,並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 ⑹「@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高子珉@劉佳龍@鐘振盛 莊頭伯與426 ...426」等語,並張貼乙○之照片。 ⑺「426 ...」等語,並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 ⑻「426 ...,426」等語,並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潤,永遠都是共產黨思維居然都是要被造謠誹謗的人舉證」之文字。 ⑼「4不2六不弓虽...426 ...」等語,並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張貼顯示乙○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沒屁用」之文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