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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上 訴 人 許宜婕訴訟代理人 吳家畦被上訴 人 王德華

王裕昌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勝被上訴 人 羅國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容忍修繕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完成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2日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上訴人之原起訴聲明為:

「㈠被上訴人羅國倫應將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2號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如被上訴人羅國倫不予修繕,應容任上訴人僱工進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並由被上訴人羅國倫負擔全部修繕費用部分。㈡被上訴人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應將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4號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如被上訴人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不予修繕,應容任上訴人僱工進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並由被上訴人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負擔全部修繕費用。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7,400元(包含上訴人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之預估修繕費用5萬7,400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第㈠、㈡項部分,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而依卷附上訴人以民事陳報㈧狀所提出之修繕工程項目及費用估價單所示,系爭2號3樓、系爭4號3樓之預估修繕費用各為1萬5,750元、4萬7,250元,亦即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萬5,750元、4萬7,250元;又前開聲明第三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7,400元;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萬0,400元(計算式:1萬5,750元+4萬7,250元+10萬7,400元=17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上訴人前於第一審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7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其訴。

三、上訴人於113年8月16日提起上訴,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⒈被上訴人羅國倫應將系爭2號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如被上訴人羅國倫不予修繕,應容任上訴人僱工進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並由被上訴人羅國倫負擔全部修繕費用部分;⒉被上訴人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應將系爭4號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如被上訴人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不予修繕,應容任上訴人僱工進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並由被上訴人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負擔全部修繕費用;⒊被上訴人羅國倫、王德勝、王德華、王裕昌應再給付上訴人9萬2,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前開上訴聲明第㈡項之⒈、⒉部分,如前述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亦即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萬5,750元、4萬7,250元;又前開上訴聲明第㈡項之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2,004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萬5,004元(計算式:1萬5,750元+4萬7,250元+9萬2,004元=15萬5,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66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2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方鴻愷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