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上 訴 人 林俊凱(原名林玥蒹)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被 上訴人 周青英
陳哲維陳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複 代理人 魏妙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5日宣判,惟因上訴人陳明已為自動履行之安排,相關事實尚待調查,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