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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上 訴 人 林俊凱(原名林玥蒹)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被 上訴人 周青英

陳哲維陳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複 代理人 魏妙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5日宣判,惟因上訴人陳明已為自動履行之安排,相關事實尚待調查,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