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康慧玲(即楊秋雄之繼承人)
楊雅婷(即楊秋雄之繼承人)
楊雅媛(即楊秋雄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鍾親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秋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秋雄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經本院調取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本院業定期函請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親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均未獲置理,爰依職權命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秋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