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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 訴 人 黃麟惠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被 上訴 人 何宗翰訴訟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歐苡均律師林明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是否涉與吳松憲等人共同詐欺被上訴人,而為本件民事訴訟兩造間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前提,且為相關聯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