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鼎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賢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兆迪聯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宸儀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鼎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賢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兆迪聯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宸儀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