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4號異 議 人 鄭奕孟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邱秀美間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4號異 議 人 鄭奕孟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邱秀美間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