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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61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2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a02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失蹤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姊,a02自民國104年2月13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後,即失去聯絡、不知去向,失蹤迄今已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4年8月2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8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a02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a02自104年2月13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後即行方不明,迄今仍杳無音訊,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4年8月2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02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a02自104年2月13日失蹤,計至111年2月13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