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潘皇維律師李佶穎律師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潘皇維律師李佶穎律師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