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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㈠說明聲請特別代理人係欲分割何人之遺產。

㈡提出甲○○確為A02之表姑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甲○○與A02兩人間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列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㈤提出不影響A02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

人(應包含乙○○)及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如A02所得遺產少於其應繼分,聲請人應一併提出已對A02補償完畢之相關匯款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