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聲 請 人 崔冠淳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關 係 人 崔念洽
崔崇剛崔潔如崔崇基曾慶瑜崔崇道
崔崇羔松田信秋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2行中關於「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遺囑誤寫為913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