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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蔡習章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發慶間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劉發慶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6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