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劉玄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9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禨聖之遺產管理人,並經112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核定報酬。被繼承人之遺產僅餘現金新臺幣(下同)439,065元,扣除核定之報酬(含費用)62,000元後,餘額377,065元已匯付予債權人柯宏彥,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匯款單、入帳通知、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查,聲請人雖已處分被繼承人名下車輛及保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外,被繼承人尚有國泰世華銀行等9家銀行存款尚未辦理結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查閱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雖稱僅就存款金額所需勞費的成本效益選擇結清被繼承人帳戶,惟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已考量尚有待處理事件未處理核定數額。本院查被繼承人尚有數銀行帳戶未為結清,認聲請人並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