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388號聲 請 人 阮品嘉律師關 係 人 鄭旭昌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20至第21行關於「聲請人請求之代墊之管理費用4,071元(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書及必要支出費用之單據,管理費用共計4,071元(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第25至27行關於「是該筆費用本即自被繼承人之遺產支付,而非聲請人墊付,是該3筆金額應予剔除。故聲請人代墊費用應為1,9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是該筆費用本即自被繼承人之遺產支付,故全部管理費用扣除該3筆管理費用金額,聲請人代墊費用應為1,9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