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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0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惟被繼承人生前尚有積欠桃園市聯新國際醫院款項,及往生後聲請人代墊之管委會管理費、殯葬費用款項債務尚未清償,且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留之犬隻需處理。而查被繼承人死亡後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亦無從依民法第1177條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爰依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選任乙○○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安置收容動物證明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收入憑單、喪葬費用估價單、臺北市士林區華僑第三新村管理委員會收據憑單影本、聯新國際醫院聯絡對話訊息截圖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確於113年1月26日死亡,其無法定繼承人,且被繼承人甲○○之親屬亦未依上開期限選定遺產管理人,此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代繳款項憑證為證,是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人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維其權益,洵屬有據。本院審酌關係人乙○○為被繼承人之姪子,與被繼承人間有一定之情誼關係,亦較無親屬關係之他人更為親密而有信賴基礎,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亦較為方便,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選任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