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02號聲 請 人 鄭盧敏慧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鄭英杰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英杰之母,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7月8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均自己前往美國,且不會告知其於美國之財產及負債情形,繼承人仍需時間清查始能陳報。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再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美國內華達州法院任命特別遺產管理人命令及簽發特別遺產管理函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