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23號聲 請 人 陳麗瑷 住○○市○○區○○路00號7樓代 理 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詹堃毅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詹堃毅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死亡,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未同住,不甚了解被繼承人名下財產,致難以在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