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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21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劉葉秀菊所有臺中市○區○○里○○街00號地下室(面積245平方公尺、持分比率100000/100000)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葉秀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

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葉秀菊(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已於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僅有臺中市政府稅務局申報債權(尚有聲請人日後之管理報酬、墊付費用等)。而被繼承人遺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3元、福懋油脂公司股票179股、臺中市○區○○里○○街00號地下室,其中僅房屋較有價值。惟每年並有產生房屋稅,目前已股累計5萬1,158元。而聲請人代墊已移送行政執行之稅款4萬1,113元(尚有3筆房屋稅未移送)等費用,為利清償債權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上揭股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3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家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公告、郵局帳戶查詢、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額繳款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通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1193號卷,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查,本件業經利害關係人聲明債權及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經核被繼承人之現金遺產仍不足以清償,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其他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