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28號聲 請 人 林義榮相 對 人 黃雲灑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黃麒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黃麒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已於111年6月14日死亡)之遺產清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雲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黃麒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已於111年6月14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